關于確定2017年度企業職工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通知
2017-07-13 來源:山西方勝
各縣(市、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為了做好2017年度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基數的申報工作,根據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我省2016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7〕61號)文件規定,確定了2017年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的上下限,現通知如下:
一、2016年全省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4975元,作為我省2016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從2017年1月至12月,職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2016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2749元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資基數;高于2016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13744元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資基數。
二、按照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7〕50號)文件精神,從2017年1月1日起,將我省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調整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2〕57號)停止執行。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17年1月至12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月繳費基數分為二檔,分別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60%,即4581元和2749元。
調整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政策,從2017年10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執行晉人社廳發〔2015〕51號文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晉人社廳發〔2015〕84號)第四條關于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規定停止執行。
三、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公布2016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等參數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71號)文件精神,2016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為8.31%(月記賬利率為6.93‰)。
四、根據國家統計局官方網站公布:2016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3616元。
各縣(市、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2017年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的申報核定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以及2016年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記息和對賬單發放工作,維護廣大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太原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2017年6月20日